各代理商、元件生产商: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规定,从5月1日起对于将“驰名商标”字样用于商品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,或者用于广告宣传、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行为,驰名商标持有人应承担违法责任,每次处以10万元上以罚款。 为此特通知各各代理商、元件生产商从5月1日起,对外宣传资料中,凡印有“中国驰名商标”的资料请勿对外发放。特此通知! 上海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4月28日